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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逃避核酸检测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编辑:方卉 日期:2022-07-11
内容提要:【失信曝光】逃避核酸检测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王*雪

  (身份证号:120103xxxxxxxx4245)

  因多次未参加政府组织的新冠核酸检测筛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任*亮

  (身份证号:140425xxxxxxxx7656)

  自2022年7月5日至7月7日,连续三日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进行核酸检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李*民

  (身份证号:152324xxxxxxxx6613)

  在明知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进行核酸筛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王*新

  (身份证号:120222xxxxxxxx4224)

  在明知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进行核酸筛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程*

  (身份证号:342625xxxxxxxx2954)

  在明知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进行核酸筛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杨*霞

  (身份证号:622628xxxxxxxx3368)

  在明知小区内进行集中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仍两次未参加政府组织的集中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后*全

  (身份证号:420619xxxxxxxx4979)

  因7月6、7日未做核酸,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郑*杰

  (身份证号:120112xxxxxxxx0459)

  在得知政府部门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后,其因琐事未参加2022年7月5日、7月6日核酸检测,后于2022年7月7日在津南医院进行了一次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失信信息已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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